“自殘”、“自殺”不是工傷
2011-01-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新的工傷條例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和保護范圍,不過勞動者有些行為造成的傷害是不能申請工傷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職工存在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不將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定為工傷,是因為職工的這種傷亡是由于其自身的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的,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的規定,這種行為本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此外,將這種傷亡排除在工傷之外,也是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
通過對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檢測,如果發現行為人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就應認定為醉酒。不將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定為工傷,主要是考慮,醉酒是一種個人行為,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后工作,如禁止酒后駕車等。因此,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引發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條例這樣規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傷害自己的身體,并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例如,某職工為了獲取較高的工傷保險賠付,在工作過程中,趁其他工友不注意,故意用刀將其手指切斷,該職工的這種行為,就屬于自殘。
“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例如,某職工因個人私事想不開,從工作場所內的20多米高的作業臺上縱身跳下,當場死亡。該職工的這種行為就屬于自殺。 條例不將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定為工傷,主要是考慮,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在這種情形中,職工本人對自己的死傷存在著主觀故意。將其認定為工傷,有悖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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