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保險將被罰滯納金
2011-03-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單位有義務為職工購買相關的社會保險,相信很多單位都知道。但是有些單位為了逃避這個責任,不給員工上社保。為了懲罰企業的這種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了滯納金。新《工傷保險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單位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應當自形成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市社保中心提醒廣大參保單位,應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如有欠繳應盡早補足。
市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本市社會保險征繳業務流程,每月對上月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進行收繳,即2011年2月份收取1月份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如收繳未到位,2月份會形成欠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自3月1日起開始對欠繳的1月份工傷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4月1日起對欠繳的2月份工傷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以此類推。
據統計,目前全市1月份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單位達8745家,占全市工傷保險繳費單位總數(17.3萬家)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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