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該按何規定執行?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
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勞動報酬的約定不明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勞動報酬約定不明而引發勞動爭議的可以由以下幾種方法加以解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
2、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就應當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則確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單位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支付大體相同的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
被派遣勞動者基于他們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而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在行使權利與保護方面處于劣勢。如果發生爭議可按以下辦法解決: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其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
(勞動者已付出勞動) 無效的勞動合同具有兩個特征:
1、無效勞動合同具有違法性;
2、無效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的。
勞動合同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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