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不屬于勞動報酬的構成?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1)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_=f=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作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1=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和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額計件等工資制度下,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作任務包干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獎金是超額勞動報酬,是計時工資的輔助形式。
(4)津貼和補貼: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標準的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以及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
(7)非全日制用工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支付非全只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計人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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