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案例
【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平,男,1968年12月3日生,原西安交大思源智能電器有限公司員工,住址:西安市碑林區菊花園//號。身份證號://////。委托代理人余偉安,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西安交大思源//電器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區雁翔路99號開元孵化器二號樓二層。注冊號://////。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王平于2000年5月入被申請人西安交大思源//電器有限公司任業務員,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的工資通過銀行轉賬形式發放,根據申請人的工資明細表,其2008年月實發工資為2970元,其中基本工資1000元,另加崗位工資及工齡工資等。另外,被申請人并未給申請人辦理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2006年8月份,申請人的社會保險關系自外省轉入陜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請人通過陜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自行繳納養老保險費。2010年8月申請人被迫離職。申請人后委托余偉安律師依法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并繳納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
【仲裁委裁決】西安市雁塔區勞動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被申請人西安交大思源//電器有限公司與申請人王平建立勞動關系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理應依法支付申請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間的二倍工資。故申請人要求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的訴請,合理合法,本委予以采納。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申請人并未給申請人繳納其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依法應予以補繳。但具體的補繳辦法及數額,應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認定為準。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依法裁決:1、被申請人西安交大思源//電器有限公司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人王平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另一倍32670元。2、被申請人應依照有關規定為申請人繳納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具體繳納辦法及金額,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認定為準。
【案例分析】余偉安律師:此案為比較典型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及未辦理社會保險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案例。從申請人角度講,我們要堅信:只要存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未辦理社會保險的事實,就有權提起仲裁,在這兩個法律問題上,法律依據是非常明確和充分的。在本案的具體審判中,值得我們深刻理解的有兩點:一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工資基數為本人實際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等,應嚴格按照《工資總額規定》的范圍來確定,并非只是基本工資。二是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盡管個人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仍應為此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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