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我市“國有民營”小型商業企業勞動工資保險制度
發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布文號: 京勞企發字[1994]29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勞動處:
為了配合小型商業企業“國有民營”改革,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勞動關系,根據李其炎市長“此問題應引起注意,請勞動局提出解決意見”批示的精神,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征得市總工會、市商委同意,現就“國有民營”小型商業企業勞動工資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1、凡實行“國有民營”的小型商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職工通過與公司(基層店)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然后再同經營者簽訂崗位合同具體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已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勞動關系雙方可根據變化了的情況變更有關條款。職工和經營者未簽崗位合同的,應該補簽。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起公司(基層店)用工、經營者管理的用工制度。今后“國有民營”企業對職工不再實行停薪留職辦法,已實行停薪留職的職工,本人提出異議,協議應停止執行。
2、企業經營者不應對職工采取放假回家的辦法。少數職工家中確有困難需要職工在家照顧,職工本人可以申請休長假,經與經營者協商同意后由公司(基層店)批準。休長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休長假期間由經營者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公司制定,但不得低于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3、按勞動合同和公司有關規定職工違紀需做開除、除名、違紀辭退處理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營者或職工本人提出,公司(基層店)批準并辦理手續。
4、企業經營者雇傭臨時工要按規定辦理手續。需雇用農民工要報主管公司,經勞動部門批準后方可招用。
5、企業自主決定內部分配形式。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動合同,提供正常勞動,其工資收入原則上不應低于本人上年度水平。在國家頒布最低工資規定前,為保護職工的合法收益,企業主管公司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最低工資暫行標準,并報所在區、縣勞動局備案。
6、企業職工原則上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其它各種福利待遇。職工看病就醫的醫療費用要體現企業和職工兩者合理負擔的原則,企業負擔大部分,職工負擔小部分,要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加快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工作,在未實行區、縣一級的大病醫療費用統籌之前,盡快建立公司一級的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制度,以緩解小型商業企業醫療費用畸輕畸重問題,解除職工后顧之憂。繼續執行國家和市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有關規定,繳納退休統籌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為職工養老、待業提供生活保障。
7、繼續執行有關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鑒于“國有民營”企業店小人少的特點,可以由經營者指定專人兼管,如果企業確實無能力填報,可由公司或基層店派人協助填報。
8、發揮企業主管部門應有的管理職能。公司要同經營者簽訂承租(包)協議;要制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及合同文本,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并同經營者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教育廣大職工提高對這項改革的認識,并樹立合同意識,依合同進行管理,嚴格履行合同;要監督經營者履行各種合同的情況,發現有違反合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制止,必要時應終止合同的執行,并責令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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