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已于2010年5月2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內河船舶船員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內河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和《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的簽發。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權限范圍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
第四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的名錄及權限。
第五條 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
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任考試、發證的各項制度,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為船員參加適任考試和辦理《適任證書》提供便利。
第二章 《適任證書》的簽發
第六條 《適任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二)證書類別、編號;
(三)持證人職務資格、適任的航區(線);
(四)證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發證機構;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適任證書》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印制。
第七條 《適任證書》按照船員任職的內河船舶的總噸位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分為以下類別:
(一)一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1000總噸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二)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300總噸及以上至1000總噸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三)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300總噸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第八條 《適任證書》適用的船員職務資格分別為:
(一)一類《適任證書》: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
(二)二類和三類《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
第九條 內河船舶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船舶總噸位確定,擔任輪機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內河船舶中拖輪的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
第十條 取得《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
(三)經過與所申請《適任證書》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
(四)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相應科目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
(五)具備本規則附件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有效水上服務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第十一條 曾經在軍事船舶或者漁業船舶上擔任駕駛部、輪機部職務的船員,以及曾經在海船上擔任船長或者駕駛部職務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的《適任證書》:
(一)擬申請證書類別和職務資格不高于其在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或者海船上相應的證書類別和職務資格;
(二)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
(三)在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務資歷能夠與本規則附件規定的水上服務資歷相適應,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四)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科目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
曾經在海船上擔任輪機部職務的船員,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的,可以憑有效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直接申請對應的《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 在內河危險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職的船員,除應當具備第十條 或者第十一條 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延伸航區(線)的,應當通過所申請航區(線)的適任考試。
第十四條 《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持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向原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