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新調整
核心內容:2013年11月1日施行的《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做了哪些新調整呢?包括調整享受待遇條件、調整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申領待遇時限,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調整享受待遇條件
原辦法:職工在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需已按規定參保并連續繳費6個月。
新辦法:將參保并連續繳費調整為12個月,并要求職工申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保險關系需處于存續狀態。
第二、調整保險待遇標準
1、享受生育津貼的時間有調整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人工終止妊娠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享受的生育津貼由原來的90天增加到98天;
妊娠4個月(含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人工終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貼由原來的50天調整為42天;
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的生育津貼由原來的30天調整為15天。
2、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醫療費補貼有調整
妊娠3個月以下終止妊娠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醫療費補貼由原來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醫療費補貼由原來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醫療費補貼由原來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醫療費補貼有原來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助娩產的,醫療費補貼由原來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補貼由原來的50元提高到70元。
3、新增可支付醫療費
新《辦法》新增了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因生育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4、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有變化
調整后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第三、調整申領待遇時限
申領時限從原來的產后或術后3個月延長至產后或術后1年,以方便參保人員(特別是回鄉生育的新溫州人)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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