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各區、縣勞動局:
現將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確認追加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時,要嚴格審查其主體資格和與審理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在確認確與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追加為仲裁第三人。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根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認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是否承擔責任,對于應當承擔責任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調解不成時,應在裁決書中明確、具體地寫明仲裁第三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三、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涉及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的案件中,遇有難以處理的特殊情況,可及時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匯報。
附件: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1996年6月4日 勞部發〔1996〕196號)(略)
現將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確認追加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時,要嚴格審查其主體資格和與審理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在確認確與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追加為仲裁第三人。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根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認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是否承擔責任,對于應當承擔責任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調解不成時,應在裁決書中明確、具體地寫明仲裁第三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三、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涉及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的案件中,遇有難以處理的特殊情況,可及時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匯報。
附件: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1996年6月4日 勞部發〔1996〕196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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