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居住城市的民工交通事故可實現“同命同價”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賠償的數額是根據傷者戶籍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來決定的。因此也就出現了“同命不同價”的說法。現在這種現象有望改善。
去年2月,來京務工的蔡某被林某駕駛的車輛撞傷,經司法鑒定傷殘賠償指數為10%。他起訴要求林某按當前收入標準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共計18萬元。
林某認為這個賠償太高,因為蔡某在城鎮沒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單位,不能認為其經常居住地在城鎮,應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等費用。
蔡某則表示,交通事故發生時,他已在北京生活兩年半時間。其生活、工作在北京,收入與支出也在北京,故應該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其賠償數額。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戶籍在農村,身份為農民,但其來北京兩年多,且一直在市區工作居住。盡管其在北京沒有長期的、固定的工作與居所,但屬在北京工作多年,且長期在城鎮工作并居住之列,故對其相關的賠償應該以2009年北京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針對林某的不解,程律師說該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及立法本意的。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數額應該根據受害人實際所受到的傷害對其工作產生影響而造成的收入減少額計算。這也是在支付殘疾賠償金時要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主要原因。但是,蔡某長期工作生活在城鎮,收入消費在城鎮,如果按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難以彌補其實際受到的損失,無法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
按照高法《關于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明確指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受害人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故法院的上述判決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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