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怎樣制定才有效
2011-11-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劫持第1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4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并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從這一看似簡單的法條中用人單位應該注意,要想在勞動仲裁中適用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該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那么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呢?北京勞動律師沈斌倜給出如下建議: (1)制定程序合法。即職工參與,凡是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應該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沒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在職代會閉幕期間的,應該征得超過半數職工所推舉的職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給過半數的職工群眾討論,并聽取意見。
(2)已向勞動者公示。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以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3)不違反國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
湯律師提醒:
沒有經過以上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企業一定要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才能在放心經營的同時,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風險,實現企業的社會價值,同時也能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
廣大勞動者朋友,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并向您公示,對您是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在勞動仲裁中您可以據此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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