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堅持評審標準、規范評審行為、統一評審程序、提高評審質量,建立客觀、公正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價機制,為用人單位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保障,根據國家人事部和省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下簡稱高評委會,是負責評審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組織。其職責是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評定申報人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條 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一般按專業(原則上對應省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設立,不設立不同專業或非相近專業相混合的綜合性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第四條 高評委會由省人事廳批準設立。高評委會日常管理、換屆組建及其任期內的組成人員調整,由省職稱改革辦公室負責。高評委會的日常工作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安排,由省直業務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承擔。
第五條 高評委會由15名以上委員組成。委員由跨部門、跨單位、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擔任。有正高級資格評審權限的評委會,委員應由具有正高級職務(資格)的人員組成,個別專業正高級人數暫達不到要求的,其正高級資格人數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
高評委會按分支專業(學科)設立若干專業(學科)評審組(簡稱評審組,下同),評審組由5名以上具有本專業高級職務(資格)的成員組成。其中有正高評審權的,評審組成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組長一般由高評委會委員擔任。
第六條 高評委會委員及評審組成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2-3年,可以連任。在任期內,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和人員變動情況,可進行增補和調整。高評委會任期屆滿要及時換屆,組建新一屆評委會時,上一屆的委員應保留二分之一以上;評審組成員可作適當調整,但要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評審工作的連續性。評委會委員名單不對外公布。
已離退休的人員,一般不再擔任評委會委員或評審組成員。
政府公務員和人事職改部門的工作人員除個別行政領導外,不擔任評委會委員或評審組成員。
第七條 高評委會委員、評審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學品德和思想道德規范。
(二)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在本專業(學科)同行中有較高知名度,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和科技動態。
(三)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有參加省、部級以上的成果評估、項目鑒定或有承擔過重大項目(課題),或解決重大疑難專業技術問題的經歷。
(四)從事本專業工作一般在十年以上,并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三年以上。
(五)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六)熱心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有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和精力,能自始至終地堅持評審工作。
(七)一般不同時擔任二個或二個以上高評委會的委員。
第八條 高評委會委員和評審組成員必須遵守:
(一)準時參加評審會議,并按評審程序進行評審工作;
(二)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評委會委員、評審組成員名單、住址和評審討論、表決情況;
(三)不答復任何個人、組織(上級政府人事職改部門除外)對評審情況的查詢。
第九條 承擔高評委會日常工作的部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承擔評委會日常工作的工作條件;
(二)有專人負責高評委會的日常具體工作。工作人員有較高的法紀觀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評審工作各項規定,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工作認真負責,并能保持相對穩定;
(三)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組織評審任務;
(四)原則上是政府職能部門。
第十條 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負責審核申報人的評審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評審。
第十一條 高評委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由省人事廳審批,發專業技術資格證。
第十二條 需要委托中央部委或外省評審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須經省職改辦審核并出具委托評審函,否則評審結果無效。
第十三條 對于不能執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違反評審程序和評審紀律,不能保證評審質量和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的評委會及其委員、評審組成員,省人事職改部門將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視問題和程度,提出限期糾正、調整評委、通報批評、停止評審、宣布評審結果無效等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職稱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印發的有關制度、辦法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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