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用電梯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文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國家技術監督局“一九九一年發放生產許可證產品計劃目錄”,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了《外用電梯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現將經我部審定、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管許發(1989)40號文批準的《外用電梯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印發實施,并將發證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生產外用電梯(施工用升降機)的企業,不論其隸屬關系,均按本《細則》執行。
二、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管許發〔1989〕40號文批準,建設部建筑與城建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所為外用電梯(施工用升降機)生產許可證檢測單位,承擔全國外用電梯(施工用升降機)發證的檢測工作。
三、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按本《實施細則》所列的發證產品范圍申報,申請程序按第三章第十條辦理。
為加強對取證工作的管理,規定外用電梯(施工用升降機)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并一批完成發證工作,請地方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及時申報。該產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日期自本文印發之日起,截止日期為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逾期不申請者,均按不具備取證條件處理。
四、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配合,做好申報、審查的組織工作。在執行《實施細則》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聯系。
附:外用電梯(施工升降機)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文公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和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文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建設部(87)城機字第53號文公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筑施工與維修的齒輪齒條式(SC型)鋼絲繩式(SS型)、混合式(SH型)三種系列型式的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及其變形產品(如SS型中折疊式、斜梯式等)生產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檢查考核。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國生產外用電梯(施工升降機)的所有企業,不受隸屬關系和所在地區、部門的限制。
第二章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建筑機械產品的營業執照。
第五條 產品必須符合以下現行國家標準:
1.GB10052-88《施工升降機分類》
2.GB10053-88《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
3.GB10054-88《施工升降機技術條件》
4.GB10055-88《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
5.GB10056-88《施工升降機試驗方法》
第六條 企業應具備三級以上(含三級)計量合格證書。
第七條 產品生產過程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必須達到《施工升降機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體系考核辦法》的規定要求(見附件1)。
第八條 產品質量必須達到《施工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辦法》的規定要求(見附件2)。
第九條 申請許可證的產品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上的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鑒定證書(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批量投產的產品除外)。
第三章 生產許可證申請、發放程序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企業,應按產品型號分別填寫《施工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3)一式四份,報企業地方主管部門和許可證辦公室審核蓋章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廳)。地方建委(建設廳)會同地方主管生產許可證部門,對申請取證企業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蓋章將《申請書》及附件一件四份報建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一條 建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接到《申請書》后,組織經批準的檢測單位對申請企業進行產品質量檢測和質保體系審查,并根據檢查結果組織有關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 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凡屬本細則規定的升降機生產企業都必須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新建和轉產升降機的企業及新產品可以隨時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一種規格(型號)升降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時,應提供不少于2臺產品,供檢測組抽取一臺進行檢測。凡已獲國優榮譽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申請生產許可證只進行質保體系檢查,產品質量免檢。
第十四條 企業生產多種系列(型式)不同規格(型號)升降機,同時或先后申請生產許可證時,應重點檢測其中一種規格產品的質保體系全部項目,相關項目原則上不進行重復審查,具體規定如下:
1.企業同時申請同一系列兩種以上(含兩種)規格產品生產許可證時,結構和傳動系統相同的(如同為四方形截面或同為三角形截面導軌架;同為電機+蝸桿減速機組成的機電傳動系統)不同規格產品各提供一臺;結構和傳動系統不同的(如一為四方形截面,一為三角形截面導軌架;或一為機電傳動系統,另一為液壓傳動系統)同規格產品應分別提供2臺,檢測組在前者中抽取1臺,在后者中各抽取一臺做產品質量和可靠性檢測。再由所有申請產品中挑選一個規格產品,進行質保體系全項目檢查。余者只審查質保體系中技術管理、工裝等有關項目。檢查評分仍按不同規格產品分別填寫,未檢項目得分應以已檢規格產品得分計入評分表,并以此得分數參加評審。
2.企業同時申請兩種系列(含兩種)以上多種規格產品生產許可證時,不同系列產品的產品質量和可靠性抽檢辦法,分別按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1項有關規定進行。再在所有申請產品中挑選一個規格產品,進行質保體系全項目檢查,余者只審查質保體系中技術管理、工裝等有關項目,或與已檢產品系列不同的項目。檢查評分表仍按不同系列不同規格產品分別填寫,相同項目分數應以已檢產品得分計入評分表,并以此得分數參加評審,如企業要求對不同系列產品分別做質保體系全項目檢查,則檢查評分表,則應按實際得分填寫。
3.企業先后申請同一系列不同規格產品生產許可證時,(在先期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后申請規格產品除要做產品質量和可靠性檢測外(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1項辦法),只審查質保體系中的技術管理,工裝等有關項目,評分表仍按不同規格產品分別填寫,未檢項目得分,應以先檢,規格產品得分計入評分表,并以此數據參加評審。
4.企業先后申請不同系列不同規格產品生產許可證時,后申請產品除要做產品質量和可靠性檢測外,(按第十四條第2項辦法)只做與已檢產品系列不相同的質保體系項目審查,檢查評分表仍按不同系列不同規格分別填寫。相同項目得分應以已檢規格產品得分計入評分表,并以此數據參加評審。若企業要求做質保體系全項目檢查,則評分表應按實際得分填寫。
第十五條 經檢查,評審符合第二章規定的產品,由建設部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登報公布”;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允許進行一般不超過半年時間的整頓,再次提出申請,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請資格。
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六條 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由建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管理,其職責是:
1.組織制訂、修訂升降機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2.審批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3.組織檢測、審查、評審和定期復查等工作;
4.辦理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發放和注銷。
第十七條 升降機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四年,從許可證批準之日算起,持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應在有效期滿六個月之前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更換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原許可證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凡有關升降機的現行標準做了重大修改或產品性能有重大改進,都應向主管部門和發證單位申報,根據具體情況而發證單位確定是否應重新進行檢查和評審。
第十九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升降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編碼方法如圖所示:
XK 21 016-000
│ │ │ │
│ │ │ │
│ │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 │ └───產品編號(升降機)
│ │
│ └───發證部門編號(建設部)
│
└───許可證標記
第二十條 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升降機均應在該產品的顯著位置上和產品說明書上標明許可證標記。
第二十一條 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注銷其生產許可證:
1.產品質量嚴重下降達不到本細則要求者;
2.因復查和抽查不合格者,限期整頓,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仍不合格者;
3.企業宣布破產或轉產后,注銷并收回其生產許可證;
4.國家已公布淘汰或決定停止生產的產品;
5.因產品質量造成一起重大人身、設備事故者。
第二十二條 檢測單位是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管許發(1989)40號文批準的建設部建筑與城建機械產品監督檢測中心及中國建筑科學院建筑機械化研究所。
第二十三條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發放許可證的各級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部管理辦法》附件五“工作人員守則”的規定(見附件4)。
第二十四條 凡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得生產、各級主管部門不得安排生產和銷售,不得供應原材料、動力的提供生產資金并應貫徹執行國家經委經質〔1987〕180號文《關于實行<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的通知》精神。
第二十五條 根據《試行條例》第十一條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凡申請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向建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繳納生產許可證費用(收費辦法見附件5)。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生產許可證檢查有異議時,可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復審;復審無效時,可提請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裁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建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辦公室地址:北京市百萬莊建設部內,電話:8319275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施工升降機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體系考核辦法(略)
附件二:施工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辦法(略)
附件三:施工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略)
附件四: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一、認真貫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的規定。
二、堅持原則、忠于職守。
三、作風正派,秉公辦事。
四、不準利用職權、工作條件向申請生產許可證企業索取產品或購買樣品、禮品。
五、不準擅自多抽檢試樣品和違章處理檢驗樣品。
六、不準吃請、受賄和假借公出機會游山玩水。
七、對假公濟私、弄虛作假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和組織處分,直到繩之以法。
附件五:發放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辦法
一、根據《試行條例》第十一條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二、收費辦法
1.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1項的規定,“應本著盡量減少申請許可證企業開支和收費單位不盈利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2.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的費用統一規定為:
①產品檢驗費;
②審查人員差旅費;
③管理費(包括申請費、會議費、資料費)。
三、收費標準
1.第一次審查按“第一次審查收費標準表”執行。
2.第一次審查不合格,第二次審查按第一次審查收費標準的80-100%收費。
3.在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并需要進行復審時,如責任在評審組一方時,應免收復查費;如責任在企業一方時,應按第一次審查收費標準的80%收取復查費。
4.企業同時申請不同規格(型號)多個產品生產許可證時,從第二個規格(型號)產品起,按第一次收費標準的60%收費(產品檢測費按100%收費)。
四、費用管理
1.發放升降機生產許可證應收取的費用,由各申請許可證的企業繳納給建設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由該辦公室提取規定的比例上繳給“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時由管理費中抽出15-20%由部許可證辦公室統一劃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許可證辦公室使用。
2.收取的費用只能用于發放升降機生產許可證的工作(包括檢測、評審、資料、會議、管理等費用開支),不得挪為它用。
3.企業繳納的許可證費用,采取統一建帳,分戶管理的辦法。
4.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按本收費辦法,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交納費用、帳號:461016-92.戶頭:工商銀行北京紫竹院分理處;代收單位:中國建設機械總公司,并注明“升級機生產許可證費用”。
第一次審查收費標準表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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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升降機型式 │ 管理費 │ 旅差費 │ 產品檢查費 │ 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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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輪齒條式SC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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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絲繩式SS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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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SH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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