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日加班費怎么算
我國規定了很多法定節日,一般到了法定節日的時候,要求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放假,并且需要保障勞動者在法定節日期間的工資待遇。不過此時,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也是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那此時法定節日加班費該怎么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法定節日加班費怎么給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天。
二、休息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現實中很多企業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識上的兩種誤區,一是認為只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就可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另一種看法認為,只要單位規定,就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原勞動部于1994年12月14日頒布了《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此辦法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即用人單位無權自行決定實施這一工時制度。
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的情形下,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情形下,情況發生改變。這是因為按照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于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一定周期內的綜合工作時間,未超過標準工時時間,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其加班工資。
要是單位在法定節日安排了加班,但卻安排勞動者在日后補休的話,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這種情況下也是需要支付相應加班費的。至于法定節日加班費的計算,此時需要集合加班費標準、加班的時間以及勞動者的工資基數,才能最終計算出需要支付的加班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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