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算工作時間嗎
很多公司會派員工出差,那出差之后這段時間也算是工作時間嗎?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出差途中算工作時間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工作時間與有效工作時間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輪班制,工作性質為巡視設備、應急處理故障,但人不得離開崗位,按時交接班(類似于消防隊員值班,平時維護消防設備,有火災時救災),單位以在上班期間事情較少而引入了一有效工作時間,如24小時上班折算為4小時,這樣就在勞動法的工作時間以內,工資獎金與其它8小時的同檔位沒有任何區別。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后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于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于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并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并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于生產經營,并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在坐車時,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上一篇:關于加班費勞動仲裁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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