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14萬、經濟補償金3.3萬
2011-08-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
2008年2月17日于某到青島某制衣公司從事研發工作,后被任命為研發部經理。2011年3月25日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于某同意并隨后將工作交接完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工作期間節假日公司安排于某照常上班,但未予安排補休。于某要求公司給付雙倍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公司僅同意給付1萬元,于某不同意。
【委托】
2011年4月15日,于某到所咨詢董學明律師,董學明律師熱情接待了于某。董律師分析認為:
一、于某于2008年2月入職,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于某要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遲要在2010年2月前申請勞動仲裁,2011年4月申請勞動仲裁就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
二、工資期間,公司安排于某照常上班,但未予安排補休。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支付加班費148478元。
三、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于某也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三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33244元(月平均工資9498.3元)
四、公司為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公司應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到濰坊社會保險處。建議于某在辦妥社會保險關系后再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
2011年4月25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后,董學明律師協助于某將社會保險關系從即墨市社保中心轉移出來。
2011年4月26日,董學明律師到即墨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即墨市勞動仲裁委予以受理并立案。
2011年5月18日14時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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