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值班的,無需支付加班費
案例:
2009年1月,馬某就職于北京某民辦高校,并擔任教師職務,主要內容為授課。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寒暑假期間,因學校原來的門衛家里有事請假回家,學校出于安全的考慮,再加上馬某的家也距離學校較近,所以就安排了馬某在寒暑假到校值班,看守大門。馬某也接受了值班的安排。后因馬某與學校發生矛盾,馬某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學校支付加班費用。
評析:
本案是否應支付馬某加班費的關鍵在于,馬某到家看守大門的行為,是加班還是值班。筆者認為加班與值班主要有以下區別:
1、工作內容不同。
加班是勞動時間的延長,其主要內容是從事與勞動合同約定的本職工作或與本職工作有關的行為,也就是說勞動者仍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因為同一工作或相關工作而額外付出了一定勞動。而值班的內容一般與勞動者的本職工作沒有太大的關系,一般都是用人單位為了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從事的非本職工作的活動,如接聽電話、看門等。
2、工作強度不同。
加班一般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由于工作量大或者時間緊迫,勞動者無法完成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時,不得不通過額外延長勞動時間的方法,來彌補時間的不足,并完成原本無法在正常時間內完成的任務。所以加班一般都有一定的強度或緊迫性,勞動者一般也沒有時間休息。而值班則不同,值班的內容一般都不具有緊迫性,也沒有太大的強度,勞動者在值班的過程中,一般具有較多的時間休息。
3、法律后果不同。
加班按照法律規定,是要支付加班工資的,且要根據節假日、雙休日的不同,支付不同標準的加班工資。而值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一般值班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主要是指值班津貼,但這里的值班津貼與需要按照原有工資一定倍數支付的加班工資有著本質的區別,且其額度一般也遠遠低于加班工資。
裁判結果:
仲裁委和法院均認為馬某的行為不屬于加班,不能主張加班工資,故駁回了馬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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