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企業報經當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批準,未經批準,不能任意擴大范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以下為您詳細介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何實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采取綜合計算工時制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崗位。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企業報經當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批準,未經批準,不能任意擴大范圍。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待遇”規定,一般只適用于實行標準工時制員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其超過綜合計算周期的總的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要按計件單價工資的150%支付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以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
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待遇”規定,一般只適用于實行標準工時制員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其超過綜合計算周期的總的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要按計件單價工資的150%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以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
知識延伸:標準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的時間的制度。
標準工時制度,也稱為標準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并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是標準和基礎,是其它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準。因此標準工時制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也是各國勞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
標準工時制中的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標準也在不斷發展和提高。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這一制度與勞動法的規定有些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顯然在這里每周工作時間的上限多了四個小時。如何看待這多出來的四小時呢?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每周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且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仍然是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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