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職工的10天“產假”在何方
導讀:“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這這個條例你有印象嗎?這是十年前頒布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一項條例,卻有許多男職工表示不知情。到底為什么呢?為你整理本文解惑。
單位從不主動告知權利
晚婚晚育的夫妻,男方可以享受10天“產假”。但是大部分私企職工,單位也從未告知他們有陪護生產妻子的權利。
市民張先生是包頭市某文化傳媒公司的廣告業務員,今年28歲。2007年他和相戀5年的女友步入婚姻殿堂。2010年妻子懷孕,當時已經30歲,雙方父母都對這個晚來的孩子特別上心。妻子平安生下孩子后,張先生想好好照顧她幾天,便向單位請了10天事假。因為休假期間耽誤了廣告業務,張先生當月的工資也被扣除了。
說到晚婚晚育的夫妻,男方也可以享受10天的陪護假后,張先生表示并不知情。
張先生說,他入職時,單位也做過關于勞動法的培訓,但是并沒有告知男方可以享受10天假期的特殊“優待”。單位的男職工妻子生孩子時,都是只給生產當天的假期,如果還想休,就只能請事假,并按照公司的規定扣除事假工資。
假期時間不能保證
一些單位雖然能夠滿足男職工享受陪護假的權利,但是休假時間卻難保障。
包頭市某單位的職工休假制度中規定:女職工順產可以享受90天產假,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男職工妻子生產準予3-4天的陪護假,女方晚育的,陪護假增加3天。
在休假制度中,雖然男職工享受了陪護假,但是休假時間卻并非規定的10天假期。采訪中,不少男職工向媒體反映,10天的陪護假很難保障。
王先生是一家國企的在編職工,2011年4月,王先生妻子生產,他向單位申請了10天陪護假,單位領導表示,雖然是晚育應該享受10天的陪護假,但是由于單位人員有限,每個職工都有自己的工作,別人不能替代。如果休息時間長了,難免會影響單位的整體運行。最后只批準了他7天假期,可是到第4 天,王先生就被部門主管召回了單位。雖然領導承諾事后可以補休,但是王先生反映了幾次,領導都沒有批準。
王先生說,妻子生產后特別希望他能在家陪陪她。他和單位申請了多次,好不容易批了7天假,沒想到第4天就被召回了單位。雖然心里不痛快,可也沒辦法。
如今就業壓力增大,能夠進入國企有份穩定的工作,很多市民都會為了保住工作而放棄休假的權利。
出現男性難休“產假”要維權
由于工作難找、工作壓力大,不少男職工雖然知道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但是也不愿意為了10天的假期與單位鬧翻,甚至導致失業,只能裝作無所謂。
針對這一情況,包頭市計生委工作人員表示,男性休護理假要明確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晚育的產婦,其配偶才可以享受10天的護理假;二是必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這一規定不僅維護了男性生育權,同時更是女性生育權提高的表現。
出現男性難休“產假”的情況,主要是不少企業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和執行不重視。男職工遇到此類侵權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包頭市計生委也會繼續加強這方面的宣傳,讓更多的市民了解自己應該享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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