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約定工時和社保賠償一分不能少
“上一個班12個小時,社保發到工資里。”這幾乎成了不少保安心中抹不去的痛楚。張家口保安喬某(化名)也遭遇到了這樣的職業困擾,找工作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雇傭協議》,工作時間是每班12個小時,公休日、法定假日全得上班……他離職后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協議約定違法依法維權起波折
2013年4月3日,喬某到某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安保部保安大隊參加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雇傭協議》。
《雇傭協議》第5條第1款中約定,公司將應付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分攤于員工的日工資中,由其本人到當地社保機構繳納。協議還約定,公司每月向喬某支付酬金1300元,公司實際給喬某發放的月平均工資為1592.50元。該協議就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及福利等事項進行了約定。2014年4月9日,喬某離開公司。2014年5月8日,公司與喬某解除勞動合同。喬某自2013年4月3日到2014年4月9日在公司工作期間,實際工作的天數為371天。喬某每月休息5天,每天工作12個小時,公司在法定休假日給他安排工作,每天仍工作12個小時。
公司與喬某解除勞動合同后,喬某向張北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等。
2014年7月2日,張北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于作出張勞人仲案(2014)12號仲裁裁決書:公司一次性支付加班工資22411.2元;公司一次性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4777.5元;公司為喬某繳納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的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金。公司繳納單位應負擔部分,喬某繳納個人應負擔部分,具體繳費金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為準;公司一次性退還工作服押金500元;駁回喬某的其他訴求。
■合同看實不看名加班工資不能少
裁決作出后,公司對裁決無異議,喬某不服,向一審張北縣人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關于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條款的規定,《雇傭協議》內容、條款符合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內容,權利、義務也比較明確,故該《雇傭協議》即為勞動合同。
關于雙休日和法定假日加班時間。喬某主張其有44天雙休日加班,《雇傭協議》約定每月有5天休息日,沒有違反《勞動法》第38條關于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規定,故對于喬某雙休日加班的主張,不予支持。喬某主張的法定休假日包括圣誕節,其稱公司是外資企業,圣誕節也是法定休假日。一審法院認為,公司雖為外資企業,但其在中國設立,應適用中國相關法律,故喬某稱工作期間有13個法定休假日的主張不能成立。喬某在公司工作期間的法定休假日應共為12天。
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喬某每日工作12個小時,每小時工資為9.2元。依據《勞動法》第44條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喬某工作期間加班天數為311天(371天-60天調休日),每天加班4小時,公司應支付加班工資17167.2元(9.2元/小時×4小時×311日×150%)。
關于法定假日加班工資。依據《勞動法》第44條之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喬某法定休假日上班天數12天,每天上班12小時,公司應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3974.4元(9.2元/小時×12小時×12日×300%)。
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喬某在工作中未發生《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情形。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及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公司應支付賠償金4777.5元。
關于社會保險約定。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23條、第4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雇傭協議》第五條第1款關于社會保險費分攤于工資中、由職工到社保機構繳納的約定,不符合上述規定,屬于無效條款。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公司未繳納以上費用,應予以繳納,繳費金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為準。庭審中,公司同意按照張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履行給付義務。
一審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945號民事判決:一、公司一次性支付加班工資22411.2元。二、公司一次性給付二倍經濟補償金4777.5元。三、公司為喬某繳納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中單位應負擔的部分。具體繳費金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為準。
■公休日加班獲支持社保糾紛不處理
喬某不服一審叛決,上訴至二審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共提出七項請求事項。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合同名稱為《雇傭協議》,但協議的內容、條款符合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內容,權利、義務也比較明確,該《雇傭協議》即為勞動合同。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不成立。
關于加班工資。二審法院認為,喬某在公司工作期間,每小時工資為9.2元。法定休假日應為12天,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3974.4元;雙休日加班工資為9715.2元;平時加班工資9.2×(250+6)×4(每天4小時的加班)×150%=14131.2元,因2013年6月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資50元,故喬某的加班工資總額為27770.8元。
關于社會保險請求。二審法院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喬某要求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于法有據,其標準為580×3=1740元。因喬某在一審中未要求支付醫療費損失,故二審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審理。因公司庭審中辯稱,補辦、補繳社保費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對原審判決第三項內容予以撤銷。
2015年7月7日,二審法院作出(2015)張民二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一、維持一審判決的第二項,即公司一次性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4777.5元;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三、變更一審判決的第一項為:公司一次性支付喬某加班工資27770.8元;公司支付喬某失業保險金損失1740元;四、駁回喬某其他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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