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禁止員工休年假怎么維權
工作滿了一年的員工是可以依法休年假的,帶薪年假對于所有的勞動者而言,是一年中最向往的時段,但在現實中,有不少的員工往往并不能遂愿,常會遭遇到單位不給休年假的窘況,這時候,我們怎么做才可以維護到自己的權益呢?用人單位禁止員工休年假怎么維權?
在我國的職工法律中,帶薪休年假是職工的法定權益,如果你在原單位工作已經滿1年或以上,則你就能夠享受到一定天數的帶薪年假。另一方面,在企業方面,法律也賦予其權利按照生產需求去計劃放休假的細則,可分開也可以統一實施。因此,如果單位考慮到生產的實際而不能安排員工放年假,那么它就需要給予員工3倍的年假報酬,以彌補員工在這期間損失的利益。一旦單位不給休年假,而且拒不支付年假法定的工資報酬,則勞動者可以求助當地勞動保障局,一經核實,單位將被責令整改,這時候,員工年假工資就能如數歸還,而且單位還需要加付賠償金;如若企業繼續躲避,最終將會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你滿足休年假的條件,而單位又不允許,還出現拖欠年假報酬的現象,則你可考慮通過上述的合法手段去捍衛自己的訴求。但需要提醒的是,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放年假都是出于正常的生產需求,如能協商則最好協商,員工千萬不能擅自休年假,否則在此期間由于本人離職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員工自己是要承擔的。
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團體、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作人員都可享受休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不能安排年休假 工資要按3倍算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比如一名員工工作滿3年,月工資為5000元,那么他該休的年休假為5天;假如這5天他沒有休年休假,單位應該支付他 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資。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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