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用人單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2016-11-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國的工時制度有三種,一為標準工時制,也是大部分企業單位使用的制度,一為綜合計算工時制,還有一種是不定時工作制。哪些單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法律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知識鏈接:
一、什么是標準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制度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一般勞動者普遍適用的工時制度。法定標準工作日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對延長勞動時間有何限制?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哪些用人單位可以采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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