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加班與值班的不同點
加班與值班有何區別?加班是一個法律術語,值班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中值班和加班的區分,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等。接下來為您一一介紹。
加班與值班如何區別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而值班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是指職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負擔一定的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的責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第一:值班與加班,它們有著不同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
值班與加班,雖然兩者都是對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但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第二: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協商性等問題受不同的規范調整。
關于值班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長時間,安排值班是否應予協商,干部職工能否拒絕值班……等等細則問題,它往往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調整。而加班卻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報酬也是受不同規范調整的。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也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范的,但由于干部職工在值班時所從事的工作任務及所負的責任基本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同工同酬的規定,不同干部職工的值班報酬標準也應當是一致的。所以值班報酬可以是每天每人50元,也可以是每天每人100元,還可以是……,但應根據單位財力而定.而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在原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所以不同的勞動者,他所付出的勞動中所包含的勞動強度和技術要素是各不相同的,且他們所負的責任也各有差別,加班報酬標準也就因人而異了,具體來講,勞動者的加班報酬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約束的,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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