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能拒絕加班么
不管是在什么單位的職工,此時法律賦予的權利都是受到保護的,而單位不能隨意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不然就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而實踐中,職工能拒絕加班么?
一、職工能拒絕加班么?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卻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協商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能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后應盡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 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干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支付。
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中可以了解到,原則上職工能拒絕加班。但要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則職工就不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當然,單位安排了員工加班的,則就要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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