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如何計算
法律規定,工齡一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年休假,不過在現實的職場生活中存在帶薪年休假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在企業實踐層面,有五個關鍵問題,需要為用人單位提個醒,以免因個人理解錯誤而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一、帶薪年休假適用對象的界定
不少企業認為,試用期員工無權享受年休假、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員工不得享受帶薪年休假。而根據《企業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規定并沒有說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就是說,不管員工進入本企業工作多久,只要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就享有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
此外,這里的職工,說的就是一般的勞動者,不含退休返聘人員以及實習生。除此之外,還要排除非全日制的勞動者。當然,對于剛剛踏入社會的應屆畢業生,由于在進入企業之前沒有工作經歷,所以確實需要在連續工作一年之后才能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累計工齡的計算
《企業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這里的累計工作時間,指的是員工在整個職業生涯中在各個公司工作的總時間。這一時間需要員工提供證據來證明。有些企業只認可社會保險繳費記錄,這是不對的。因為從全國來看,不是所有企業都繳納社保,有些企業甚至連勞動合同都不簽,一般來說,社保繳費記錄、退工證明(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書等其他書面材料,只要能證明員工的工作時間,都可以作為依據。
三、新進、離職等情形的年休假天數計算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滿足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企業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員工離職時,當年度未安排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其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此為明文規定,因此操作起來十分明確。
但對于在年度內符合年休假資格的員工,或者當年度累計工作時間滿10年或者20年的情形,法律就沒有明文規定了。
有企業擅自將在當年度符合累計工作1年的員工的當年度假期在整年度內進行折算。如員工在2011年6月入職,則員工在2012年7月累計工作滿一年,滿足休帶薪年休假的條件。企業根據其全年應享受的5天在剩余的日歷天數中進行折算,算得2012年度可以享受2天的帶薪年休假。
而對于在年度累計工作時間滿10年或20年,應休年休假天數從5天轉為10天或者從10天增為15天的員工,則直接進行前后分別折算。這種算法看起來很合理,也能解決員工在年底入職無法休完年休假的尷尬情況(對于12月29日入職,工齡滿20年的員工,根本不可能在年度前休完15天的年假),但事實上卻侵害了員工的權益。筆者認為,除非當地有類似的明文規定(四川省就有類似規定,具體可參見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2009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第五點),或者在執行中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可,否則不宜如此操作。針對這種情況,有幾種應對方式:一種,將新人入職放到元月,企業應盡量避免員工在12月中下旬入職。一種,晚休不如早休。按理說員工到了特定的那一天才有資格使用新增的假期,但是為了保證年休假,可以安排員工提前休完該年假,以避免休不完的尷尬場面出現。第三種,跨年度安排。由于跨年度安排需要員工同意,故在說服員工后,企業可以安排其在下一年年初休完。
四、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方式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有統籌安排員工休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安排員工休假本身同時也是企業的義務。然而有企業卻錯認為年休假應該由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如果員工不申請,則視為放棄帶薪年休假。其實,根據規定,只有當員工因為個人原因并以書面方式放棄休假時,企業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在其他情況下,應當由企業進行安排。
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操作方式:
1.由員工申請。這種方式雖然人性化,但是企業方比較被動。當發生員工休不完、沒申請的情形時,責任還是在企業身上,風險仍由企業方來承擔。
2.由企業安排。這種方式較為生硬,但是無法律風險。實踐中由企業在淡季安排集體休假,也有安排在節假日前后的,還有將帶薪休假日分攤到每個季度甚至每個月要求員工休假的。
3.兩者結合。建議采取這種方式,即由現有員工申請或者由員工在每年年初作為休假計劃,然后公司再根據員工的計劃進行安排。等到下半年度,員工仍然沒有休完年假的,再由公司提醒或者直接進行統籌安排。這種方式即兼顧了員工的心理,較為人性化,又能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少數企業的年休假天數遠超法定帶薪年休假。有人覺得這是好事,是企業福利好、人性化的體現,怎么會存在風險呢?因為法定帶薪年休假全由法定,企業的假期是可以通過制度來自主確定的,如享受條件、休假方式以及沒有使用完假期的處理等。如果將兩者混為一談的話,將增加企業本身的風險。根據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企業如不區分開來,高于法定的假期也將按照法定帶薪年休假執行。所以,我們建議企業能將法定帶薪年休假與企業自身的假期做一定的區分,不僅是假期的定義,同時也包括休假的方式等。
五、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基數
法定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的,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這里的日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法定,即員工在企業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企業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企業不能再通過制度來另行約定基數。另外,300%中包含正常工作的100%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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