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的年休假能跨年度使用嗎
去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勞動者要求今年使用,而公司不給補償并稱不能跨年使用。那么年休假不能夠休完的情形有哪些?職工可能因為三種原因而無法休完年休假,那么勞動者應該怎么做?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當職工因為種種原因而無法休完年休假時,一般有三種可能:一是職工本人發揚風格,自己悄悄作廢,不再提出補休或補償的主張。當然有的是顧忌飯碗不敢提出異議。二是單位按規定給予補休或補償。三是職工不肯放棄而單位又不愿給,以至引發爭議,甚至對簿公堂。
第一,并非絕對不能跨年使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所以像你們這種情況,我認為單位可以按此規定操作,或新年安排補休或允許職工合并使用,一次性解決。
第二,支付報酬有前提。法律明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這里需提醒用人單位注意,并不是一律支付報酬就可以了,安排不安排年休無所謂了,其實支付經濟補償是有前提的,即“經職工本人同意”,否則就算給過錢,也是違法的。
第三,可向勞動人事部門或工會組織反映,要求查處。對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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