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后怎么算工資
用人單位為了單位的經濟效益,多多少少會安排勞動者加班,也就是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延長工工作時間,單位也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那么延長工作時間后怎么算工資呢?
一、延長工作時間后怎么算工資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早在1982年4月,國務院在《關于嚴格控制企業(yè)濫發(fā)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規(guī)定:
在法定節(jié)日內,企業(yè)職工因生產(工作)上的特殊需要,經企業(yè)領導批準,進行加班以后,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補休,不發(fā)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發(fā)給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00%發(fā)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當天完成定額的規(guī)定的計件單價發(fā)給應得的計件工資外,再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100%發(fā)給加班工資。
在公休假日內加班,原則上不發(fā)給加班工資,只給以同等時間補休,少數(shù)人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確實不能補休的,才發(fā)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工資標準的100%發(fā)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發(fā)給應得的計件工資,不發(fā)加班工資。
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yè),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一般不得發(fā)放加班工資。
職工加班加點后補休時間,由企業(yè)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fā)加班工資。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fā)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fā)給加班工資。
二、離職工資應該如何結算?
其實大家都明白當想要換工作的時候可能只有工資會牽絆著我們。很多職場人都不知道離職工資到底是怎么算的。其實離職工資的算法分兩種情況。
如果合同沒有到期,自己就想換個工作,主動辭職肯定是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在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話,提出辭職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方法可以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必須提前3日通知公司,才可以離職,沒簽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離職,要求公司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從次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勞動者也可以跟公司協(xié)商,給予足額應得工資,放棄補償,協(xié)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準備好證據,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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