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應該按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經過協商,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后來離職勞動計算公司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時候,單位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實發工資”計算。那么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候,按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金,按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法律規定中無“應發”和“實發”的具體規定,但是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照普通意義理解的“應發工資”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從這一解釋可以看出,計算經濟補償金應當是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即大家通常理解的“應發工資”。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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