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從何時計算
企業進行了破產重組,職工雖然領取了經濟補償金,但依然在企業工作,那么年功津貼(人們常說的工齡工資、年功工資)從參加工作時計算還是從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計算呢?下面為你整理本文。
案情回顧
據李某講,他于1989年參加工作,曾是某集團A有限責任公司職工。2002年11月11日,該礦依法實施政策性破產,并于2003年5月進行了破產重組,更名為“B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當時,一部分員工選擇把“安置費”交給企業作為重組后企業的發展資金,李某選擇了“領取經濟補償金”,但仍在原企業上班。
問題接踵而來。首先,2003年8月,B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由礦財務科收取了500元現金作為勞保押金。李某多次向該企業要這500元押金,勞資科科長說那500元押金又變成“預支付社會保險金”。這讓李某感到奇怪。社會保險金每月均在本人工資中扣除,何來預支付社會保險金一說呢?其次,企業重組后,將他的工齡從2003年算起,而重組人員的工齡則從參加工作時算起,他的“工齡工資”比別人少很多。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他認為工齡“清零”不合情也不合理。最后,由于企業破產時將之前為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退給了他,從2003年8月開始,B工業有限責任公司這項福利也不再有他的。 2005年5月,企業又將包括李某在內的非重組人員和C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
提問
李某的問題有什么法律支持嗎?就業單位的做法是否正確?
依法解說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同時,《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對于所謂“勞保押金”企業應予退還,不得與其他費用混為一談。
企業進行了破產重組,職工雖然領取了經濟補償金,但依然在企業工作,那么年功津貼(人們常說的工齡工資、年功工資)從參加工作時計算還是從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計算呢?勞動部門給出的答復是:從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計算。勞動部門工作人員解釋說,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提到的“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主要針對的是經濟補償金年限的計算,即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某集團A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時依據李某工作年限一次性支付了經濟補償金,意味著雙方勞動關系結束。李某雖然還在原企業繼續工作,但用工方已經更改為B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于是重新開始了新的勞動關系。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由此,李某可以要求B工業有限責任公司或C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為他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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