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有很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怎么樣的?哪些收入項目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上限限制嗎?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六種,涵蓋了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終止等多種情形。那么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以何為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該按勞動者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具體來說,應該包括以下項目:
1、單位每月實發的工資
毋庸置疑,計算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時,主要基數即用人單位每月向勞動者實發的工資數額。
2、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
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后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3、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即前12個月的工資是否扣除個人所得稅,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而應得工資通常是指稅前工資。
4、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可見,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于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5、年終獎金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于生產獎的范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主要包括生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既然年終獎也是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就不應把年終獎剔除在外。
但在實務審判中,仲裁委或法院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也有可能按照用人單位每月向勞動者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確定。
哪些收入項目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既然上述項目不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那么就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上限限制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分為兩類:一是一般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二是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而只有對于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才會涉及到上限12年的情況,但前提是該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對于一般的勞動者而言,經濟補償金是沒有工作年限的上限限制的。
組織調動、企業分立、合并后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第4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于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
但對于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后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后單位的工作年限。
目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對此問題都做了新的明確規定,即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征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國有企業職工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宣告破產的,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此之外,國有企業職工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以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國有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職工而言,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的整理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很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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