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2010-05-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她所在的單位老板原本就想辭退她,但卻不明說,而是讓她自己寫離職報告,否則就要扣發一個月的獎金。這位讀者很納悶,老板既然想辭退她為啥還不明說,反而讓她自己寫自動離職報告呢?
小馮從2005年起就在某廣告公司做內勤,2008年上半年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小馮工作很認真,也很勤奮。最近,老板突然找到小馮,告訴她,公司效益不好,打算減員,并提示小馮自己主動寫一份《離職申請書》,否則將扣發當月的工資和獎金。
小馮不明白,老板既然想辭退她,為啥還讓她自己主動寫申請離職呢?那么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對此,律師認為,老板的意圖很明顯,就是要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辭退員工的同時,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在以上六種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書寫離職申請,就意味著自己主動離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因此,律師提醒,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而勞動者又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老板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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