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并不能降低經濟補償風險
佛山市南海區這家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目前有180余名職工。職工勞動強度和工作量都非常大,每天工作時間在12小時以上。這家工廠的驚人之處還在于,當大多數企業都在擔心“民工荒”,并利用各種手段留住老員工時,該廠每年春節前都要求全體員工必須寫辭工書,而且次年不再招用老員工。企業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呢?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
該公司有一個特別的規定:每年在2月份開工,公司與被招用的新員工簽訂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春節前,公司要求全體員工必須寫辭工書,如不交辭工書就扣除最后一月的工資。四名員工代表春節后回到公司再次求職,公司回應“不再招用老員工”。四名員工代表遂要求退回入職時被強行收取的100元押金,沒想到也遭拒絕。據該廠孟某等四名員工代表反映,該廠這么做,目的就是為了規避經濟補償責任。
工傷職工被趕出工廠
員工代表還反映,如果公司員工發生工傷,公司會立即把受傷員工送往醫院治療,支付醫療費,一旦受傷員工傷情基本穩定,就解除其勞動關系,強制其離開公司,并不給任何賠償。
貴州籍員工何某是2010年10月14日在工作崗位上打包裝時被瓷磚砸傷右腳的,經診斷為“右拇趾開放性骨折并挫裂傷”。出院后,公司不準何某上班。何某向南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僅同意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3個月工資了事,并逼迫這名工傷職工遞交辭工書后離開公司。
另外一名員工羅某于2010年9月9日在包裝車間被瓷磚砸傷左腿,經診斷為:“左脛骨下段及左腓骨上段骨折”。其遭遇與何某一樣,因其不同意私了,被趕出工廠。該案仍在審理之中。
日前筆者數次致電佛山市這家陶瓷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未正面回應“不招收老員工”和“把工傷員工趕出廠”的問題,但卻同意退回離職職工的押金,并讓筆者轉告職工去公司領取押金。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由于有關經濟補償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變化,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勞動者一年一換)對企業是極為不利的。
在以往的實踐中,企業用工往往喜歡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但是目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者與續簽勞動合同時提供的條件比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較低導致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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