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補償金該不該給
案例簡介
申訴人劉強(化名)訴稱,2007年8月20日他到某餐飲公司從事部門主管工作,工作期間,該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同年12月25日,公司以劉強工資高,公司經營困難無法支付為由,要求劉強工作到2007年12月31日,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劉強認為公司在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支付了他12月份全月工資,因為沒有盡到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勞動關系的告知義務,只是支付了自己工作24天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并沒有支付他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法》規定,劉強認為公司應以其一個月的工資5200元作為企業辭退他的經濟補償金。劉強還表示,自己工作期間,公司要求每月加班4天,但并沒有按休息日200%標準支付自己的加班費,且自己在法定假期10月2日上班時,公司也并沒有按規定支付法定假日(300%)的加班工資。為此,劉強于2008年1月9日將某餐飲公司訴至宣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訴人某餐飲公司辯稱,劉強2007年8月20日供職于某餐飲公司,當時因為公司事務繁忙,沒來得及與劉強簽訂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公司已支付了劉強9359元的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包括劉強12月工資5200元和2007年12月1日至24日工資,由財務的費用報銷單為證);針對支付劉強10月2日的加班費問題,某餐飲公司認為,公司在10月份給了他三天的法定休息日,且10月1日已安排他休息,公司已經安排其不休了,所以不需要再支付他加班費;對于18天的加班費問題,某餐飲公司認為,公司已經下發過關于加班費的通知,在發放工資時已經支付了加班工資,無需再重復支付加班費。
庭審現場
2月27日上午,太陽暖洋洋地照著,仿佛告訴著人們春天來臨的訊息。但對于劉強來說,今天這個日子卻并不輕松,劉強訴某餐飲公司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案即將于今天在宣武區勞動爭議仲裁庭開庭審理。記者走進仲裁庭時,看到劉強和某餐飲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女士已經分別坐在申訴席和被訴席上,頭帶鴨舌帽的劉強把帽沿兒壓得很低,表情凝重。在勞動保障徽標的映襯下,仲裁庭顯得格外莊嚴神圣。
擔任此案審理的是宣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員孫媛,上午10點,仲裁庭正式開庭。
爭議焦點
1、申訴人劉強請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200元
2、請求支付2007年8月20日—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費和10月2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先后介紹基本情況后,面對仲裁員的詢問,申訴人劉強表示,自己是2007年8月20日入職的,任部門主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稱本人工資高,單位資金困難,無法承擔本人工資,2007年12月31日停止工作。
“申訴人,當初是否是由用人單位向您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員孫媛問。
“是的。2007年12月25日公司領導找我談話,讓我重新找工作,理由是我的工資高,現在公司經營困難無力支付,當時我沒辦法,就同意了。我們雙方經過協商,單位同意讓我一直工作到12月31日。2007年12月30日我填寫了辭退表,我雖然同意公司辭退我,但對于公司提出的“試用期內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的辭退理由,我不同意,我覺得自己干得挺好的,我也不原意再回單位工作,因為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我解除勞動關系,所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劉強說。
劉強表示,公司每月15日發放上月全月工資,以現金形式支付,自己月工資標準為5200元,每月有4天加班。“我也向單位要求過要支付加班費,單位說只給倒休,不支付加班費。”劉強說,“到了2007年10月底公司又告訴我工資中包括加班費。”
“劉強到公司后,公司要求他每月加班4天。”某餐飲公司人事主管李女士在回答仲裁員詢問時這樣說。“他于2007年12月25日停止工作,2007年12月25日公司與申訴人劉強解除了勞動關系,當天單位未安排申訴人上班。申訴人工資結算到12月24日。”
“申訴人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嗎?”仲裁員問。
“他同意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填寫了離職單。當時公司發給劉強9390元,其中包含2007年12月工資5200元和一個月經濟補償金。”李女士說。
對于“申訴人劉強是否提出未提前30日告知解除勞動關系而支付代通知金”的詢問時,李女士明確表示沒有,因為按照《勞動法》24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庭審進行到這里,一個新問題出現了,申訴人劉強稱,盡管自己當時已經在辭退表上簽了字,但自己在單位一直工作到12月31日。而被訴人李女士則表示申訴人的工資結算到12月24日,這又是怎么回事?面對仲裁員的詢問,劉強說:“我確實上班到2007年12月31日,公司有考勤表可以為證,”他又補充說,“我今天本打算讓我的同事過來為我作證的,可是誰都知道現在找工作不容易,我也不能為了自己砸了別人的飯碗啊。”
“你既然工作到12月31日,為什么要在公司給你的12月24日的工資結算單上簽字呢?”對于仲裁員的質疑,劉強猶豫了,他不知可否地說:“我也沒看清楚就簽字了。”
期間,被訴人劉女士表示,因為申訴人的訴訟請求中并不涉及12月份工資的爭議,所以公司12月份考勤記錄沒有帶來。
隨著庭審調查的一步步展開,雙方當事人對所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各自陳述了最后意見,時間在緊張的氣氛中一分一秒地過去了……
調解成功
盡管雙方當事人都表示了愿意調解的意愿,但申訴人劉強提出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及10月2日加班費,放棄其他請求”的調解意見與被訴人提出的“支付10月2日加班費522元,其他不同意”的意見不一致,當庭調解失敗。
“今天上午案子已經調解成功了。”2月28日下午,當記者詢問案子的進展情況時,仲裁員孫媛高興地說,“經過仲裁委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即雙方協商一致于2007年12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某餐飲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支付劉強2007年12月25日至31日工資及2007年10月2日加班工資共計1383元,劉強自愿放棄其他申訴請求。”
仲裁員孫媛介紹說,本案中,因為當事人雙方是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劉強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如果沒告知,就應該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的觀點,其實是對法律的一個誤解,法律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經過調解,劉強認為自己最后工作到12月31日,而公司只把工資結算到12月24日,應該把后7天的工資補齊就行。從公司這方面來講,認為給他補點兒,也能接受,所以今天上午在發調解書的同時,公司就直接把1300多塊錢給他了。
當事人語
“通過仲裁員給我講政策,我才知道自己過去對法律只是斷章取義、一知半解,今后我可要多學法才行。”申訴人劉強告訴記者說,“我原本以為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通知本人,否則按照我的情況,企業就應該再給我一個月的工資。仲裁員向我宣講了政策法規后,我才知道我們雙方是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不存在提前30天通知本人的問題,對于自己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劉強補充到,“這樣的調解結果我還是挺滿意的,如果我再繼續把官司打下去,還不知道會發生什么事呢,再說時間長了,自己也拖不起,我還得繼續找工作呢,F在有仲裁委幫著我調解,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都退一步,雖然這錢我拿得少了點兒,但公司能在今天上午當庭就把錢直接給了我,問題解決了,我還是挺高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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