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簽訂賠償協議責任如何區分
[案情]
原告黃某受雇于被告某鞭炮廠從事結鞭工作。2007年5月20日因工作車間起火,原告黃某顏面及全身燒傷面積達75%以上,黃某住院醫療費用被告某鞭炮廠已全部支付。出院后原告黃某經法醫鑒定為Ⅲ級傷殘。2007年8月經當地村委會調解,原告黃某因顏面燒傷和行動不便未參加調解,其夫參加調解并與被告某鞭炮廠簽訂了賠償協議,由被告某鞭炮廠補償原告黃某48000元,付款期限為2008年12月底前付一半,余款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協議簽訂后被告已陸續支付了31000元。2009年11月底,原告向縣法院起訴,以該協議其本人未同意簽字,且該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對該協議予以撤銷并請求判令被告某鞭炮廠賠償其傷殘、護理等費用損失計(已付款除外)20余萬元。
[分歧]
丈夫參與糾紛處理并簽訂賠償協議責任區分?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之夫與被告某鞭炮廠簽訂的協議應予撤銷,原告傷殘、護理等費用損失(已付款除外)應由被告某鞭炮廠承擔。因為該協議原告未同意簽字,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之夫與被告所訂協議得到了原告同意,且該協議簽訂前原告已經法醫鑒定為三級傷殘。按賠償標準,被告僅補償48000元顯失公平。現原告訴訟行使撤銷權,也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一年時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應撤銷該協議。原告損失應由被告某鞭炮廠賠償(已付款除外)。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該協議應不予以撤銷,應追加原告之夫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原告的損失因原告之夫與被告某鞭炮廠訂立賠償協議時原告之夫已自愿放棄,故不具有顯失公平情形,應此不予撤銷。原告損失應由被告某鞭炮廠及原告之夫連帶賠償。其理由是被告某鞭炮廠明知道原告沒有書面委托其夫來處理糾紛而與被告之夫簽訂賠償協議,且所訂協議一直沒有原告追認簽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終止后的作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之認定,原告損失應由被告某鞭炮廠與原告之夫賠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告之夫參與糾紛處理并簽訂的賠償協議,構成表見代理,其夫的代理行為應按有效代理來看待。所訂的協議因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因而該協議是有效協議。原告的損失(已付款除外),原告之夫已代理原告予以放棄,故該一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因此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表見代理制度是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的《合同法》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而設立的。在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限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是從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其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使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對于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的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構成要件應具有以下幾個方面:1、代理人的代理屬于無權代理。2、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3、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4、本人在裁判前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追認,符合代理人的生效要件。
就本案而言,本案調解協議的簽訂,是在當地村委會召集并主持下進行的,在村委會召集下原告因顏面燒傷和全身大面積燒傷,未參加調解,由其夫參加調解,考慮到其與原告是夫妻關系,又是一家之主,原告行動不便因素,被告某鞭炮廠根據以上表象,自然推斷原告之夫具有代理權。從而在村委會主持下與原告之夫簽訂了賠償協議,該一協議的簽訂,被告某鞭炮廠并無過失且是善意。原告之夫參與調解并簽訂協議完全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其行為系表見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產生的法律后果是: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撤銷權,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只要是不具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2、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之后,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后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樣。《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法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因原告之夫與被告某鞭炮廠所簽訂的協議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因而原告(被代理人)對其夫(代理人)所實施的代理行為(參加糾紛調解并簽訂賠償協議)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告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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