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辭職是否能要求經濟補償
【案情】
2007年,小李到某服裝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納了5000元押金。2010年因公司不景氣進行裁員,公司規定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回押金。為拿回數目不小的押金,小李只得在公司準備好的“辭職申請表”上簽名。解除勞動合同后,小李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不予理會,小李遂訴至法院。
【分歧】
小李辭職后是否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拿押金作為威脅,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小李是逼于無奈才簽了辭職書,公司應當給小李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小李是自愿簽下辭職書的,因此無權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公司以不退還5000元押金作為條件強迫小李簽下辭職申請表,小李完全不必擔心拿不回這筆押金。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押金的,已經收取的應予退還。如果是公司裁員,系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話就無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小李搞清楚“辭職”和“解聘”的關系,明白法律的相關規定,就能避免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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