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結案卻略感遺憾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等
編者 楊振夏 河南青劍律師事務所 律師
案例:
河南南陽XX有限公司的職工華X、文X因單位長期安排加班,單位沒有發放加班工資或者調休等原因,單方面向單位提出辭職后,單位拒絕給付經濟補償金及移交手續使華X、文X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因此,華X、文X委托楊振夏律師申請勞動仲裁,南陽市某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華X二人的仲裁請求,F就楊振夏律師在仲裁庭發表的代理意見全文印發如下,僅供朋友們維權時,作為參考。
楊振夏 河南青劍律師事務所 律師的代理詞全文是:
河南青劍律師事務所接受申請人華X、文X的委托,指派我作為代理人,經過參加仲裁庭的調查、質證、辯論,現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南陽XX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過去存在合法勞動關系。申請人華X于1994年9月、文X于1995年1月到被申請人筒準車間任擋車工。2006年8月被申請人改制又分別與申請人華X、文X續簽了勞動合同。
二、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華X、文X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嚴重存在違法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其理由:其一,被申請人按月從申請人扣除個人應負擔部分的養老保險,但被申請人并沒有依法把申請人文X應繳納部分和被申請人應繳納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用,向XX市社會養老辦公室繳納,至今仍欠繳文娜3個月社會保險費。其二,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按月為申請人依法向XX市社會保險辦公室繳納失業金;至今二申請人沒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三,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按月為申請人繳納生育保險金;其四,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按月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其五,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按月為申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其六,被申請人擅自違背申請人的意愿,強行超負荷安排加班,并且,沒有給付申請人的加班工資,也沒有安排同等調休。其七,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申請人帶薪年休假。其八,被申請人沒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每年為申請人進行職業病體檢。其九,被申請人沒有按照科學的定額方法對申請人進行分配工作量,超負荷為申請人安排工作量,使申請人的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第3款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和第4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的規定,以及《勞動法》第32條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人有權無條件地依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
三、被申請人在申請人依法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后,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失業金等,應當加倍賠償。其理由:其一,申請人華X、文X是基于被申請人嚴重違法勞動法強制性的規定,才單方面提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鑒于如上情況,申請人華X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于2010年6月、文X于2010年8月向被申請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合法的。其二,被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雙倍賠償申請人的經濟補償金。在申請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時,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向申請人補足各項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且,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被申請人故意以其他借口不給。其三,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支付申請人的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申請人從1995年1月至2010年7月在南陽紡織集團筒準車間上班期間,從2004年4月開始至2006年8月實行的是三班三運轉,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40小時。從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實行的仍是三班三運轉,每天工作8小時,既不發加班工資又不安排調休。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的時間(即每月工作21.75天),從來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上班,也沒有加班工資。其四,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賠償申請人享受年薪假的待遇。申請人自上班至解除合同時止沒有享受過國家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帶薪年休假。其五,被申請人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為申請人做離職前的價款檢查。申請人從1995年1月至2010年7月上班期間,被申請人從來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申請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既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離崗前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申請人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其六,被申請人應當賠償申請人就業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被申請人在2006年企業改制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以文件形式告知續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如與企業續簽勞動合同,在以后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仍享有本應在改制時退還和支付給員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一次性支付的24個月的失業金。其七,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辦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檔案和轉移社會保險關系,造成申請人的損失,應當賠償損失。因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3款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第4款“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以及《勞動法》第90條、第91條規定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賠償申請人的各項損失。
四、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的理由,是錯誤的。申請人是2010年7月15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經常向申請人提出賠償請求,被申請人一直沒有答復。按照《勞動仲裁調解法》規定的一年的仲裁時效。申請人并沒有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五、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不具有連續的勞動關系、沒有安排加班的理由,不成立。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被申請人提出證據予以佐證,而被申請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其自己的說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沒有遵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沒有遵守合同約定的義務;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沒有及時給付申請人補償,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賠償損失,并履行相關法律義務,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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