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法辭退員工勞動合同外另簽報銷協議如何賠償
王某于2010年8月進入蘇州某科技公司,擔任市場經理一職,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工資為3000元,適應期滿后基本工資為3750元。另簽訂一份費用報銷協議,每月可以報銷2750元(包括通訊費,租房費、車輛使用費、業務招待費、禮品費、辦公用品、子女教育等,每月要提供滿額發票),2011年1月科技公司補貼調整方案通知王某補貼上調1000元,即3750元,后公司經過人事變動,要求每位員工必須簽訂工作責任狀,王某不愿意,科技 公司在2011年3月30日直接對王某下達辭退通知并立即交接,工資發放發到2月份,為3750元。
王某于當天即委托鄭朝建、李旭律師進行勞動仲裁,我們于2011年4月1日向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月剩余工資3750元及3月份工資7500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賠償金15000元。通過多次調解,公司方態度比較強硬,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王某的工資是7500元還是3750元,最后仲裁裁決結果為:科技公司支付王某3月工資3750元和經濟賠償金3562.5*2=7125元,共計10875元。實際上并沒有支持原告的工資是7500元。
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后,我與王某說明后,王某表示不服仲裁裁決,遂又委托鄭朝建、李旭律師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訴訟,訴訟要求仍是科技公司支付2月剩余工資3750元及3月份工資7500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賠償金15000元。法院經過調解,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開庭審理,經過法庭調查,科技公司辯稱王某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沒有簽責任狀,原告提供積極勞動郵件和記錄,并稱責任狀并沒有事先約定,公司強行與員工簽訂,員工屬于弱勢地位,不簽的遭到辭退。對方辯稱沒有收到到王某2、3月份的發票,原告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發票已經提交。另被告辯稱原告工資就是3750元,其他部分是包干費用。但原告提供證據充分,可以說明公司為了逃避稅務,違法操作,損害了國家和員工的利益,不應得到支持。經審理查明:科技公司不能提供合法解除的證據,確認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中之約定了基本工資3750元,公司薪資方案中說明:其中補貼部分員工以發票形式報銷,另在補貼調整方案也確認可報銷費用為王某的補貼。確認報銷協議部分屬于工資的范圍,平均工資計算為5900元。對于2、3月的報銷協議部分由于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發票已經提交,法院不予以支持。
2011年11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判決結果:1.科技公司支付王某3月份工資3750元,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800元合計15550元。本案受理費免收。
評議:經過7個月的等待,案件終于塵埃落定。要提醒勞動者的是,雖然慣例是向公司提供發票報銷,但是產生糾紛時就留下隱患,也是企業管理的漏洞,員工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保留證據。另外就是在報銷協議上面。跟多企業為了逃避稅務,會分開簽訂合同與報銷協議,這個案件可以說是個經典案件。對以后勞動爭議案件都有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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