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約定服務期員工受訓后要給違約金嗎
2013-07-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若單位與員工沒有約定服務期,合同期滿后,員工不再與公司續約,員工對受訓需要支付違約金嗎?下文結合案例給您講解。
案例詳情
洪某于2010年2月初被一家電腦公司聘為技術員,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結束后為洪某提供帶薪進高校培訓深造的機會,以提高其技術研發能力。半年后,洪某回到公司參與新產品開發,他所研制的高科技含量產品使公司的利潤大幅上升。此后,洪某被任命為技術部主管,工資也有所提高。去年5月,公司再次將洪某作為科研技術骨干送去培訓。兩次培訓,公司共支付培訓費用6.6萬元。
今年2月初,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與洪某續簽5年合同,洪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為他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公司認為,這3年內公司花巨資為其提供培訓,特別是第二次培訓才結束,他還沒為公司效力就走人,怎么也得賠償第二次培訓費,否則公司將不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法律分析
《勞動法》第3條、第68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可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是其應盡的義務,該費用應當由企業承擔,而不應由勞動者支付。
另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無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幾次專項培訓,如果雙方未約定服務期,勞動者就不存在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本案中,洪某所在公司并未與其約定服務期限,那么合同到期后,洪某有單方終止勞動合同、重新選擇職業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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