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2013-08-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雙倍經濟賠償金如何計算?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結合案例給大家介紹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
2004年3月7日洪小姐與上海市某進出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該公司業務主管。合同期限兩年。由于工作表現良好,合同期滿之后,公司又與洪小姐續簽了三年勞動合同,合同于2009年3月6日終止。
2008年年初由于公司業務不景氣,公司以崗位調整為由將洪小姐換到行政部擔任文員一職。2008年5月公司以工作過失為由,解除了與洪小姐的勞動合同,并于2008年5月16日為其辦理了退工手續。洪小姐對公司的做法提出異議,并向區勞動仲裁提出申請,要求公司雙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
【律師解答】
違法解除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洪小姐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按照其2004年3月7日至2008年5月16日的工作年限(正好4年多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單位應當支付月平均工資×4.5×2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過,按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關于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問題,第(四)項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
因此,如果洪小姐的工資超過上海市2007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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