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對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的情況
2013-09-1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本文主要是由勞動法網編輯給大家介紹員工對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面是詳細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有關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明確規定,或者員工有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對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勞動者違反按《勞動合同法》第22條所約定的服務期,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五、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六、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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