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辭職違約金
2015-10-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小李畢業前和一家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是3年,現在他考上研究生,想解除合同去上學,跟單位協商,單位卻讓他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五萬元,不知道需要支付違約金不?
律師解答: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約束勞動者的“緊箍咒”。有的在合同中就約定在合同期內辭職要交違約金,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的;涉及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相關秘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且人員限制在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如果在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在以辭職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在試用期內則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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