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工作6天無加班費 一職員狀告公司獲法院支持
小覃辭職后,一紙訴狀將公司起訴至江南區法院。小覃認為,公司讓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其中多出的一天工作日屬于加班,應支付加班費。日前,江南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小覃的訴訟請求。法院指出,小覃所在公司屬采用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日,每周工作40小時,超過屬于加班,應按不低于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報酬。
2014年10月,小覃應聘進入一家商貿公司,擔任銷售員。雙方約定,小覃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每周休息1天,月工資為1600元。小覃在工作一個多月后,以商貿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小覃認為,公司要其每周工作6天,多出來的1天應屬加班。公司則認為,自己未違反勞動法。
2015年初,小覃與公司走進了勞動仲裁部門,勞動仲裁認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規定,商貿公司已保證小覃每周休息1日,不屬于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故對小覃要求的休息日加班費不予支持。小覃不服勞動仲裁,于去年6月23日,將商貿公司起訴至江南區法院。案件開庭審理,原被告就“每周工作6天,是否屬于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展開辯論。
日前,江南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指出,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中規定,采用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應采取每日工作8小時、工作5天、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安排2個休息日的工作時間制度(俗稱“雙休日制度”)。可以說,這是在我國《勞動法》的標準之上,又設定了更高的保護標準和規范。
法院審理認定,商貿公司屬采取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安排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在一周內安排工作滿5日之后,就應該安排勞動者休息2天。本案中,商貿公司還繼續多安排小覃工作1日,已經違反了我國雙休日制度。小覃未得以補休,故屬于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商貿公司應依照我國《勞動法》44條規定,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加班報酬。結合小覃共加班7天計算,其應獲得的加班補償為1017.8元。
最后,江南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小覃的訴訟請求。目前,該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小覃與商貿公司均未提出上訴。
說法
法院一審認為,對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應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等組成的體系規定加以保護,并非單獨適用我國《勞動法》條文的規定。此外,我國從1997年5月1日起施行雙休日制度,至今已超過18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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