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公司違法開除員工如何賠償
職工侯某是廣西桂林某食品公司聘請的在瀘州市納溪區的超市產品推銷員,因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違法解除與侯某的勞動關系,侯某將單位告上法庭。6月17日,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桂林某食品公司支付侯某雙倍工資4819元,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564元。2006年1月,桂林某食品公司聘請侯某為該公司在瀘州市納溪區的超市產品推銷員,該公司按月支付其工資,但該公司一直不與侯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08年10月18日,桂林某食品公司發函通知侯某,要求侯某于當月30日前到瀘州市江陽區某超市作推銷員,若在當月30日不去報到,就解除侯某的勞動關系。
侯某認為公司擅自變更其工作地點,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沒有去報到,為此,桂林某食品公司解除了與侯某的勞動關系。侯某于2009年向瀘州市納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瀘州市納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申請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仲裁裁決中相關證據存在問題,裁定不予執行。
公司違法開除員工如何賠償
今年2月,侯某向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在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后,桂林某食品公司仍然不與職工侯某簽訂勞動合同,侵害了侯某合法權益,應從2008年2月起支付侯某雙倍工資。桂林某食品公司在沒有與侯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侯某工作地點,而且沒有提前30日通知侯某解除其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雙倍支付侯某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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