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完成任務的合同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2016-0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孫某于2015年1月10應聘到A公司工作,簽訂了以完成B裝修工程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2300元。7月15日,孫某等人完成了B裝修工程,公司以暫無業務為由,決定不再與孫某續簽勞動合同。于是,孫某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但遭到拒絕。孫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2300元。仲裁委依法裁決A公司向孫某支付2300元經濟補償。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僅提到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仲裁委支持孫某的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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