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2016-04-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法》中,只對下列幾種情況作出了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
(二)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涉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按照規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對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勞動法》沒有作出發給經濟補償的規定。但是,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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