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傷辭職 也有經濟補償
2016-04-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案例】樓囝囝在工余時間學騎摩托車被摔傷,住院治療。2015年12月1日,公司派人來到尚在醫院住院的樓囝囝面前,表示因樓囝囝短時間內無法上班,其工作崗位一直沒人,對生產造成了一定影響,公司要另聘他人,但因樓囝囝占著“名分”,使公司相當為難,暗示樓囝囝主動離職。樓囝囝沒有多想,爽快地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呈。豈料當她向公司要求辭職的經濟補償時,公司以其并非工傷且自己要求辭職為由拒絕。
【法點】《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指出,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樓囝囝即使屬非因工負傷、主動辭職,但因其尚在醫療期,依法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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