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能賺雙倍工資?
為了規范勞動用工市場,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里特別設立了“雙倍工資”的條款。然而,在調處勞動爭議的實踐中,工作人員發現,為獲得“雙倍工資”,而拖延或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
今年4月,李女士受聘到深圳某珠寶加工廠擔任修臘師傅。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1個月,月工資4500元。6月底,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了她。恰巧這時,李女士又在工作中受了傷。
李女士找老板要雙倍工資,并要求工傷認定。老板避而不談,情急之下干脆直接說,壓根就沒聘用過李女士。
“其實也怪我,當初心里盤算如果公司不和我簽勞動合同更好,到時候就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沒想到現在沒有書面合同,又沒有社保繳費記錄,想申請勞動仲裁卻苦于缺少有利證據。”李女士懊悔地對勞動調解人員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該規定旨在督促用人單位依法按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固定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降低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的舉證難度,從而增強其維權能力。”深圳市沙頭角保稅區勞服部羅先生說。
不過,從勞動爭議調解實踐中來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也確實存在一些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特別是勞動合同管理上的紕漏或不到位,故意拖延合同簽訂時間或不簽勞動合同,而后再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到勞動部門投訴或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現象。
勞服部門工作人員也稱,目前有些小微企業,既想節約用工成本,不給員工購買社保;又要規避法律責任,所以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無論什么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更不利于勞資關系的和諧發展”。法律人士提醒,勞動合同是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爭議、糾紛的重要證據。為此,用人單位不能違背法律法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更不能把獲賠“雙倍工資”當成是“發財”的機會,或輕信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放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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