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金是作為員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而獲得的一種經濟補償,那么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方法是怎么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現舉例如下:
例如 某職工2005年6月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取得經濟補償金80000元,該職工在此單位工作時間為8年,故該職工就此一次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第一 按照國稅發(1999)179號文件,首先計算出個人的月工資收入(視為月收入)
月工資收入:(80000-14063×3)÷8=4726.38(元)
第二、計算當月的個人所得稅
月應納稅額:(4726.38-1600)×15%-125=343.9(元)
第三、該職工工作8年(視為8個月)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為:
應納稅款=343.9×8=2751.2(元)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而獲得的補償金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當然也是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繳納。達到納稅標準的才需要繳納個稅,否則的話就不用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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