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轉給現在的新公司,員工可以索要經濟補償嗎
原公司轉讓,新公司是否要給經濟補償是很多年勞動者都分不清的一個問題,那公司是否該給經濟補償金呢?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原公司轉給現在的新公司,員工可以索要經濟補償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網友咨詢
原公司轉讓給現在的新公司工作三個月了,今天跟老板鬧翻了叫我走人,因為要調整崗位,還要降低工資,我在原公司可是工作6年了啊?請教各位好人,我可以要點經濟補償嗎?
律師回復:
可以要求。協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辭退賠償金,按工作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計算。
廣東深圳張律師回復: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若公司有違法原因,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
知識延伸: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一、在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三、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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