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勞動關系不能享受經濟補償
2016-05-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3年7月,李某到某建設公司任項目負責人,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李某因身體原因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口頭請假后,一直也未到公司工作。后李某就報酬問題與公司溝通未果,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5000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李某雖主張建設公司未依法繳社會保險費應支付經濟補償,但未舉證證明自己在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前,即已經以此為由履行了通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義務。所以,李某的主張不符合享受經濟補償的條件。
最終,仲裁委駁回了李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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